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201财保3号
申请人: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和田市凯旋路1号·凯旋国际公馆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小兵,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和田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和田市。
申请人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新疆恒业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担保人以70万元银行存单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新疆恒业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2100000元。期限为2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