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4523号
原告: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517529H。
法定代表人:高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健,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雷鹏,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阳区,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306184213。
委托代理人:常羽繁、班亚亚,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市粮食局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94141429E。
法定代表人:李生岗,该公司经理。
原告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任雷鹏、榆林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计778元,由原告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 春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美 琪
书 记 员 张 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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