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榆林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802执1990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市粮食局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9414142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婧,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柳树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51752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榆林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智能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款894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28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存款,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等,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霍扬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付欣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