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关帝中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3799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关帝中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关帝中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关帝中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38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