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候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男,执行董事,居民身份证14270119641209183X。
委托代理人:***,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潼关县秦东镇苏家村五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2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70000元,并承担10000元违约金。二、申请执行费725元由被执行人**正负担。被执行人***逾期未全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7月4日被执行人**正向本院列出还款计划,但***并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义务。后本院多次在***住所地及租住地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且经本院网络查控及实际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正在银行、车辆、房产等方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正限制了消费。就被执行人**正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正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522执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