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3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关帝中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关帝中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关帝中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000元及违约金5700元。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起2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2018年12月12日冻结账户,被执行人账户暂无存款;
3、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晋M656**、晋MZ66**、晋MZ85**号的车辆进行查封(未实际扣押);
4、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河东街于韩信路交叉口关铝花园幢号:14,单元:2,房号203(13383939);府东街18号市医药公司家属楼单元西,房号西(04327089);黄河大道145号医疗公司住宅楼幢号:单元:7,房号:101(08348758)。
5、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山西关帝中药公司、***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此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75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