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万荣县海宁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2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西徐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万荣县海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万荣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荣县海宁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2017)晋0822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21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321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起第一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直接去被执行人居住地对二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情况为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家中没有财产并附有村委会证明。
5、本院因被执行人万荣县海宁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于2018年7月5日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住址不明未能实施。
6、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情况为被执行人未在万荣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房屋产权信息。被执行人万荣县海宁建材有限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3日通过书面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此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21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薛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