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财保997号
申请人:青岛鲁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申请人青岛鲁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青岛鲁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渝0108民初20518号民事裁定书,并以(2020)渝0108执保18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存款。现青岛鲁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青岛鲁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鲁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潍坊泰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