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894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丁服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忠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高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雨,北京市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北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旅汽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达汽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旅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徐昊,环达汽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旅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北旅汽车公司与环达汽车公司之间签订下列协议:2007年4月5日签订的《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2007年11月29日签订的《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补充协议、2008年10月26日签订的《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2011年3月18日签订的《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三)、2015年10月22日签订的《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三》;2、环达汽车公司支付北旅汽车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 25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环达汽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北旅汽车公司与环达汽车公司签订了《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约定:北旅汽车公司将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整体租与乙方,其中土地面积为69 790平方米,建筑面积29 854.7平方米,租期8年,即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若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15天,北旅汽车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继续追讨所欠款项。2007年11月,双方签订了《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2007年4月合同约定的两处工作场地的一处(甲方办公用房约1500平米)交于乙方,每年增加10万元租金补偿甲方;并同意甲方保留配电室及其配属房屋作为甲方工作场地。2008年10月,双方签订了《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北旅汽车公司同意将原合同的租赁年限增加至2025年3月31日止,租金增加到425万元。2011年3月,双方签订了《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约定:北旅汽车公司同意环达汽车公司对部分区域建筑物共7105.9平米进行改造重建。2015年10月,双方签订了《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约定:允许环达汽车公司自主对外合作经营及转租,同时年租金增加到442万元,每年4月1日前支付225万元,每年10月1日前支付217万元。环达汽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超过15天,故北旅汽车公司要求依约解除,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环达汽车公司辩称,不同意北旅汽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关于租金交付,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我们营业收入受影响,几乎几个月没有收入,租金晚交系客观原因造成的,租金是2020年9月3日交纳的,交纳的租金是交纳4月1日至10月1日的租金,在租期之内交纳的。
环达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北旅汽车公司腾退违约占用的办公用房(即兴京厂区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不得用于办公;2、北旅汽车公司退还2020年2月、2020年3月及2020年4月已支付租金共计1 105 000元;3、北旅汽车公司支付因其违约占用办公用房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等480 000元;4、本案反诉费由北旅汽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5日,环达汽车公司与北旅汽车公司签订了《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2007年11月29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北旅汽车公司除了保留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外不再保留办公用房,但北旅汽车公司自2012年年初违约占用办公用房至今,且从未向环达汽车公司缴纳水、电及各项管理费用。2020年年初,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环达汽车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陷入困境。在疫情期间,环达汽车公司严格遵守各级政府部门的防疫规定和抗疫措施且不裁员、不减员。北旅汽车公司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控股40.0569%的国资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免收环达汽车公司2020年2月、2020年3月及2020年4月的租金,故此提起反诉。
北旅汽车公司对环达汽车公司的反诉辩称,全部反诉请求、事实理由均不认可。关于房子腾退,合同约定“但需保留兴京厂区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作为甲方的工作场地。另甲方将派遣一名全权代表行使甲方在协议当中所提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甲方在2008年4月1日前腾出兴京小院办公用房交于乙方。”
办公用房是指兴京小院,兴京小院交还给你们了。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使用。就是作为甲方的工作场地在这里办公。不允许在那里办公我方不认可,没有规定就只有一个人。合同中对于使用房屋的约定有工作场所,退还事实不成立,不认可。关于支付违约占用的水电费,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5日,北旅汽车公司(甲方)与环达汽车公司(乙方)签订《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整体租与乙方其中土地面积为69 791平方米,建筑面积29 854.7平方米。租期8年,即2007年4月1日始,至2015年3月31日止,租金每年380万元,付款方式:2007年签约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租金的50%、即190万元,同时向甲方支付按原协议计算的所欠甲方的租金414 999元,2007年7月1日支付50%即190万元,以后各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4月1日支付190万元,10月1日支付190万元,若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15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继续追讨所欠款项。
2007年11月29日,北旅汽车公司(甲方)与环达汽车公司(乙方)签订《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对原《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第十三条进行修改,甲方不在乙方租赁区域内保留办公用房,乙方对原有的办公用房进行改建或重建后不再预留给甲方。但需保留兴京厂区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作为甲方的工作场地。另甲方将派遣一名全权代表行使甲方在协议当中所提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甲方在2008年4月1日前腾出兴京小院办公用房交于乙方。租金每年390万元。付款方式为从2008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4月1日支付200万元,10月1日支付190万元;若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15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继续追讨所欠款项。
2008年10月26日,北旅汽车公司(甲方)与环达汽车公司(乙方)签订《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在2007年4月5日《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协议》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二、甲方同意在乙方对厂区改造后将原合同的租赁年限增加至2025年3月31日止。三、乙方同意将每年租金增加到425万元,从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每年4月1日前支付225万元、每年10月1日前支付200万元。若超过约定支付时间15天,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租赁关系。并继续追讨所欠款项。六、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原来的协议不同的按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未涉及的条款仍按2007年4月5日双方签订的《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和2007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的《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货协议》补充协议》执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1年3月18日,北旅汽车公司(甲方)与环达汽车公司(乙方)签订《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租赁甲方厂区及建筑物的租金,在原有关协议的基础上,上涨16%,即493万元。乙方同意在改造后的建筑内无偿给甲方提供300平米可供办公用房。
2015年10月22日,北旅汽车公司(甲方)与环达汽车公司(乙方)签订《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约定:允许乙方自主对外合作经营及转租。乙方同意每年租金自2018年起由原有的425万元增加4%即增加到442万元。每年4月1日前支付225万元,每年10月1日前支付217万元。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持有北旅汽车公司39.0569%的股份。根据环达汽车公司提交的收入汇总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环达汽车公司主张2019年1月至12月收入合计为9432.09万元 。2020年1月至10月收入合计为3666.3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1月至12月收入依次为376.89万元、283.71元、1356.74万元、702.51万元、1541.7万元、464.73万元、535.91万元、642.33万元、424.87万元、526.64万元、1394.14万元、1181.92万元。2020年1月至10月收入依次为491.41万元、44.07万元、370.42万元、217.52万元、456.96万元、463.11万元、535.78万元、416.58万元、369.65万元、300.86万元。2020年3月6日,因受疫情影响,环达汽车公司被旧宫镇政府张贴封条,停产停业。
庭审过程中,关于是否腾退违约占用的办公用房(即兴京厂区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不得用于办公。北旅汽车公司主张合同中约定“但需保留兴京厂区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作为甲方的工作场地”,没有规定不允许在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办公。环达汽车公司主张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因变压器归北旅汽车公司管理,其应是电工的办公场地,不应是北旅汽车公司办公。本身电工房不允许办公,应该是维修人员使用,北旅汽车公司另外派一名全权代表行使甲方在协议当中所提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北旅汽车公司与环达汽车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系涉新冠肺炎疫情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5项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至本案,在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环达汽车公司不能正常营业,但现已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复工复产,双方签订的长期租赁合同已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环达汽车公司租赁案涉房屋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北旅汽车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四种情形,环达汽车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北旅汽车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因环达汽车公司未及时交纳租金与新冠疫情的出现和北京市旧宫镇政府采取相关措施因素有关,故北旅汽车公司要求环达汽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在2007年11月29日签订《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甲方不在乙方租赁区域内保留办公用房,乙方对原有的办公用房进行改建或重建后不再预留给甲方。但需保留兴京厂区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作为甲方的工作场地。另甲方将派遣一名全权代表行使甲方在协议当中所提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及在2011年3月18日签订《兴京工厂厂区及建筑物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三) 中约定“乙方同意在改造后的建筑内无偿给甲方提供300平米可供办公用房。”现其占用兴京厂区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作为办公用房的行为侵犯了环达汽车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对环达汽车公司反诉要求北旅汽车公司腾退违约占用办公用房(即兴京厂区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6项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环达汽车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改装车生产等,其抗辩称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其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提交了贴封条的照片及收入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疫情期间租金减免政策,尤其对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予以大力支持,助力复工复产、营造好的营商环境,并视具体情况对给予减免租金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贴,也兼顾了出租方的利益。2020年1月24日,北京市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4月30日,北京市政府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关于环达汽车公司要求退还2020年2-4月已支付租金的反诉请求,本院综合考虑环达汽车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的用途、实际使用房屋情况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客观事实,以确定北旅汽车公司退还环达汽车公司两个月已支付租金736 667元为宜。关于要求北旅汽车公司支付因其违约占用办公用房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等的反诉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5项、第6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北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腾退违约占用的办公用房(即兴京厂区电工室及电工维修件库),不得用于办公(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北京北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退还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租金共计 736 6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北京北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北京北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533元,由北京北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5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负担395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毕士臣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杨 蕾
书 记 员 孟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