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民初11830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忠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环达公司支付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由**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6791.04元;2.环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环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0年11月至2020年6月16日在环达公司担任库房管理员,月工资为2700元。2020年6月16日,环达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已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将其辞退,因**养老保险缴纳不满15年,无法依法享受养老金待遇,环达公司将**辞退违反法律规定。**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不受字(2022)第006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起诉。
环达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2010年11月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环达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于2020年6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环达公司没有义务继续为**缴纳社会保险。环达公司与**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0年11月入职环达公司,岗位是库房管理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环达公司为**缴纳了2010年11月至2020年6月的养老保险。2020年6月16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2022年3月29日,**申诉至大兴仲裁委。2022年3月29日,大兴仲裁委以**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京兴劳人仲不受字(2022)第006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于2020年6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环达公司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条件,对**要求环达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年6月16日,**与环达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环达公司已为**缴纳2020年6月的社会保险,对**要求环达公司支付2020年6月16日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要求环达公司支付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