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1执12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郇封镇南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828704946。
法定代表人:傅玉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铮,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新乡市牧野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雪梅,女,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新乡市牧野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南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王审知大道西荣华世家**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0402838B。
法定代表人:杨淼,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豫082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2020)豫08民终23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武陟县教育体育局有工程款未支付,应当视为到期债权。于2020年12月17日冻结,于2020年12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尼桑牌豫S×××**、奔驰牌豫S×××**轿车各一辆。冻结查封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武陟县教育体育局到期债权120000元。
二、解除查封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尼桑豫S××××**、奔驰豫S××××**轿车各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范晓玲
审判员 千 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