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3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高粱店乡政府西街**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杨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云,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原审第三人:武陟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武陟县兴华路**。
负责人:孙小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祥,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前,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系该局校建办主任。
上诉人河南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陟县教育体育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3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以提供劳务者身份提起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需要明确相关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本案中:河南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57000元的相关证据、***所请求的57000元的性质以及该57000元是如何形成的、***是受谁雇佣到工地干活、***与***以及***与河南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等事实需进一步查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3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苑海峰
审判员 王晓武
审判员 毛富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翟保健
书记员许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