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3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乳山市锦盛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丛党日,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林爱玲,女,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单义辉,男,196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杨红玲,女,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本金2000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芝罘区黄务路1号楼、2号楼、4号楼及位于芝罘区幸福中路47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不易处置。经查控,我院在网上扣划了被执行人单义辉10579.21元、扣划林爱玲15145.30元,上述款项作为本案的执行费用上缴,同时我院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上和线下查控,查控结果是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善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