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11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铭义,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白沙滩镇宫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玲,董事长。
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鲁1083民初1137号民事裁定,裁定在870000元财产的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威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威海**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开户账户(账号:37×××66-1、37001708108050153835-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银滩支行开户账户(账号:37×××04-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商业街分理处开户账户(账号:37×××37-1)、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开户账户(账号:16×××54)、在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户(账号:9100110200042050000666)内存款87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开户账户(账号:37×××66-1、37001708108050153835-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银滩支行开户账户(账号:37×××04-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商业街分理处开户账户(账号:37×××37-1)、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开户账户(账号:16×××54)、在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户(账号:9100110200042050000666)内银行存款8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文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