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75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城东工业园二区。
法定代表人:姜铭义,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白沙滩镇宫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玲,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5991.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姜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