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烨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烨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7970号

原告:***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B区新新大厦七层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41116K(1-1)。

法定代表人:胡海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浩宇,广西丹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

法定代表人:杨俊。

原告***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0元由原告***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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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唐东旭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宇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