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4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烨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36号金湖·富地广场7楼708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宜成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7号楼2B05号。
法定代表人:方邕成。
本院在执行广西烨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宜成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2746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