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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江牌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某某、广州交投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481民初2093号之一
原告:兴宁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江牌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兴宁市新陂镇205国道茅塘段八达加油站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0684979301。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广州交投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083918014。
原告兴宁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江牌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广州交投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兴宁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江牌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宁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江牌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宁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江牌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保全费582.2元,合计1185.20元,由原告兴宁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江牌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翁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