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投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州交投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34698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广东韬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广州交投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法定代表人:余文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涧,该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首层西面**div>
负责人:陈业雄。
原告***与被告***、广州交投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被告***、被告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8年10月13日13时37分许,周剑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州环城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外侧15公里路段时,车头右前侧碰撞在第三车道行驶的,由***驾驶的粤A×××**轻型普通货车车尾左后侧,致粤A×××**轻型普通货车失控碰撞路侧护栏及灯柱并翻车,造成粤A×××**轻型普通货车乘客许廷全当场死亡及该车乘客***、杨飞及驾驶员***受伤的事故。
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案外人周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本院遂根据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往武警××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髋臼骨折伴髋关节后脱位;2、脑震荡;3、颜面部皮肤挫裂伤。于2018年12月21日出院,共住院69天,医嘱:1.服药(具体药物略);2.持拐行走2个月,出后2、4、6及1年半返院复查X线,1年半后骨折愈合取出内固定术。患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需要陪护一人,注意加强营养,建议出院后全休半年,复查约需4000元,取出内固定物约20000-25000元,不适随诊。
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3月1日出具穗司鉴19010610200209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
五、后续治疗费:原告根据出院医嘱主张后续治疗费29000元,根据医嘱,后续治疗期间确需取出内固定物,根据出院医嘱可知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酌情按照26500元支持。
六、误工费:原告主张其从事家政服务业,其仅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工作证明予以证实,并未提交社保、工资发放证明对其所从事的职业及具体收入予以证明,因原告在城镇居住,本院参照2018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258元/年的标准,误工天数计算至医嘱全休6个月后共为249天,误工费共22026.31元(58258元/年÷365天×138天),原告仅主张14720元,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七、护理费:(1)原告提交了陪床费收据,证明家属陪床支出900元,本院予以照准,(2)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10350元(150元×1人×69天),本院予以照准(3)原告主张出院后护理费10800元(120元×1人×90天),有医嘱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八、交通费:根据原告就诊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2000元。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100元/天×69天)。
十、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500元。
十一、残疾赔偿金:现原告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原告主张按2018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66元/年的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84132元(42066元/年×20年×1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的父亲向志权(1936年12月28日出生),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3609.38元(28875×5÷4×10%)。
十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原告伤情以及被告交投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的情况,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十六、鉴定费:1950元,原告提交了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十七、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719.61元,具体计算如下:医疗费由周剑垫付、后续治疗费2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护理费22050元、残疾赔偿金8868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86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4720元、伤残鉴定费1950元、交通费3401元、营养费1000元,上述款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30%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十八、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粤A×××**货车已购买人保公司交强险。
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被告***为交投公司之职员,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保护。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不负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对此事故负30%的责任,原告无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上文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的损失共计172361.38元,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000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52361.38元,由被告***承担30%责任即15708.41元,因其是被告交投公司员工,故应由被告交投公司予以赔付。
原告在计算费用时,扣除了交强险12万元,在诉请中仅主张35277.8元,显然并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尊重。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交投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57**.4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8元,由原告***负担370元,被告广州交投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暨鹏
人民陪审员  梁细女
人民陪审员  练俊杭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