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1389号
原告:南通德利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20R0MC6J,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南通家纺城精品展示中心姜灶路46-1室。
法定代表人:郁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门市华飞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Y2UTK0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通江路58号富江商业广场1120室。
经营者:陆芹。
被告:南通博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W72EU6Q,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长江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陆芹。
被告:南京亿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2E75F2J,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景明北大街1009号风情雅苑商业03幢628室。
法定代表人:陈宗贵。
被告:四川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66306B,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路89号龙湖时代天街4幢2411号。
法定代表人:马淑萍。
被告: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BXE9K7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中心G座20楼。
法定代表人:吴锐。
原告南通德利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华飞建材经营部、南通博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亿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德利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德利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德利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德利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赛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侯 莹
书 记 员 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