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216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高碑村。

法定代表人:欧阳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合作路89号4幢1单元24层2412号。

法定代表人:马淑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8年11月26日经介绍到成都龙湖三千庭项目安装被告的“康弘木门”,共计安装了十八层多一户。入职时第三人向原告发放工作牌。原告工作由被告安排管理。2019年1月24日14时10分左右,原告在该项目26幢5楼安装木门时被电锯锯伤右手,在四川地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右手小指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侧副韧带损伤、右手小指指骨粉碎性骨折、右手小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住院天数8天。被告支付住院费,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受伤前工资。原告曾向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区劳动仲裁委未在法定时效内作出仲裁裁决,原告只好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查明,被告向本院提供其与案外人成都西村新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办公)》及《补充协议》载明:1、被告向案外人成都西村新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层××号房屋;2、租赁用途作为被告的办公使用;3、租赁总期限为: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成都西村新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租赁场地使用证明》载明被告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层××号实地办公。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本案中,原告陈述的工作地点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实际经营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故成都高新区既非用人单位所在地也非劳动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便于各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确定本案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 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