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1480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安路工业园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郭士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建湖县某某运输局,住所地建湖县安康路**。
法定代表人:高文勇,该局局长。
被告:建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湖县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陈玉洁,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湖县某某运输局、建湖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1元,减半收取34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一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晓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