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3777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3777号
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马以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凯,江苏凯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安路工业园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郭士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郭士龙,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郭士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因该案被告***涉嫌使用伪造印章冒领工程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8元,退还给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守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臧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