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天建材租赁站申请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保全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668号

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天建材租赁站:

本院根据你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1)黔0302民初7379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1、2021年4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遵义黔辣苑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虾子分理处账号尾号X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X元;

2、2021年4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遵义黔辣苑食品有限公司在遵义长征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尾号X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X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分别为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9日;分别为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1日;),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公司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