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兴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7940号
原告:贵州兴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丰勇奇。
被告: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何媛媛。
被告:***,1976年2月10日出生,地址不详。
原告贵州兴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月5日,原告贵州兴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兴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兴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永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驭寰
书 记 员 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