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伦,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商汇大厦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何媛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正洪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丁雄
书记员张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