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59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5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泽勋,正安县安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5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商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3076468。
法定代表人:何媛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费166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审判员  袁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辉云
书记员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