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4民初4606号
原告: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商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3076468。
法定代表人:何媛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以被告已于庭前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德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全文
书 记 员 贾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