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03民初197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福州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37660××××。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街道中庸新天地项目6层1、2、3、4号商业营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