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龙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3民初6896号
原告: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子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市龙霖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南京东路商业步行街****/div>
法定代表人:吉佳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龙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龙霖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401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