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748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灌云县鲁河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3民初6748号
原告: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076383941P,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灌云县鲁河卫生院,住所地,住所地灌云县四队镇鲁河街iv>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县鲁河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