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74灌云通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魏欣、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723民初774号
原告灌云通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通瑞公司)与被告魏欣、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驰公司)、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树春、冯树春,被告魏欣,被告恒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杰,被告恒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恒驰公司与被告恒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恒实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海洋在庭审中均认可封海洋与被告魏欣签订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被告恒实公司工作人员封海洋与被告魏欣签订协议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水稳,沥青,路牙石,人行道及公交站台块料铺设,人行道盲道砖铺设,条石工程分包给被告魏欣,相应的行为后果及法律效力应由被告恒实公司承担。被告魏欣又将其中的水稳工程继续分包给原告通瑞公司施工,两份分包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均为无效合同。原告通瑞公司作为水稳工程的施工人,已完成工程施工,被告魏欣作为上手分包人以出具欠条的方式就欠付工程款作出确认,本院对原告通瑞公司主张要求被告魏欣按照欠条载明的工程欠款300000元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1%从2020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魏欣对计算标准无异议,本院综合工程施工情况、款项支付,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魏欣亦应就此向原告通瑞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恒实公司的责任,被告恒实公司向本院举证提交由被告魏欣出具的承诺书及《东王集公路(云台大道北延)道路工程协议书》,并以此证明相应责任应由被告魏欣承担,被告恒实公司对工程款不承担责任。对此,经本院审核,被告魏欣出具承诺书承诺“前期施工的水稳、路牙石等工程款项本人已全部结清,如有任何以上事宜纠纷,与公司无关”,首先,该承诺书系被告魏欣与恒实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原告通瑞公司并未参与并认可,对其不产生约束力;其次,从被告魏欣出具的工程款欠条来看,可见前期施工的水稳、路牙石等工程款项存在并未结清的事实;另外,从承诺书全文内容来看,实质应理解为是被告魏欣在建设方付款不足的情况下自己如何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的问题,被告恒实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就分包给被告魏欣的工程全部履行了工程款给付义务,本院对被告恒实公司辩称不予采信。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被告恒实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均应与被告魏欣就欠付原告通瑞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恒驰公司的责任,被告恒驰公司向本院举证提交其与恒实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协议》以此证明其不应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对此,经本院审核,2020年6月24日,被告恒驰公司与被告恒实公司协商一致同意解除2017年6月19日就东王集公路(云台大道北延)道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首先,关于工程款责任的承担问题系被告恒驰公司与恒实公司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其他主体产生约束力;其次,从庭审情况可见,即便扣减未至付款期限的10%余款,其余90%工程款5293001.29元已至付款期限,扣减已付款2788100元,被告恒驰公司尚欠恒实公司工程款2504901.29元,其作为发包人不能免除己方的付款义务,本院对被告恒驰公司辩称不予采信,恒驰公司应在其欠付恒实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结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9日,被告恒驰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恒实公司(承包人)就东王集公路(云台大道北延)道路工程施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大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雨污水工程,主要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付款周期中约定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且出具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余款(含5%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无息),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24个月。庭审中,经被告恒驰公司与恒实公司确认,上述工程已结算完毕,工程款结算总额为5881112.55元,被告恒驰公司已向恒实公司支付工程款2788100元。 2019年7月1日,被告恒实公司工作人员封海洋(发包人、甲方)与被告魏欣(承包人、乙方)签订《东王集公路(云台大道北延)道路工程协议书》,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东王集公路(云台大道北延)道路工程其中的水稳,沥青,路牙石,人行道及公交站台块料铺设,人行道盲道砖铺设,条石(其他未涉及本协议的工程均由甲方自行完成,乙方只负责以上内容)。合同价款暂定为218万元,以最终审计结算为准。 2019年7月11日,原告通瑞公司(甲方)与被告魏欣(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生产水稳约2万吨,甲方负责加工、生产、运输、摊铺、养护,生产水稳每吨价格130元。2019年7月21日,原告通瑞公司聘用陈建兵负责项目施工,验收,结算等工作。2020年4月21日,被告魏欣出具欠条,载明欠2019年水稳材料款300000元,承诺于2020年7月20日前还清,如2020年7月20日未还清款,按银行1分利息还款。
一、被告魏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灌云通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0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欣就上述债务向原告灌云通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连云港恒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灌云通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魏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孙 静
书记员 孙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