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23民初2368号
申请人:四川恒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570059-8。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会龙镇丰登村6组。
法定代表人:付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3144523095。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古城街185、18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恒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恒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6102701046020200001025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0.00元,由四川恒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万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