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23民初23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570059-8。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会龙镇丰登村6组。
法定代表人:付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3144523095。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古城街185号、1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川0623民初2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恒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0,0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万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