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5民初1779号
原告: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古城街185号、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314452309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系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生于1974年10月14日,彝族,村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
原告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余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