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33民初2137号
原告:冕宁县衡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冕宁县漫水湾镇松林村4组54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冕宁县衡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古城街185、1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冕宁县衡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1年12月22日,原告冕宁县衡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冕宁县衡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原告冕宁县衡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