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21民初1762号
原告:四川腾一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马超东路226号1栋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翟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古城街185、1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腾一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少林、四川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腾一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腾一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