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铜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铜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民初194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志,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铜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60720Q,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小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铜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开庭前,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尚梦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叶莉君
书 记 员 贺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