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巴州区宏伟建材租赁服务中心与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02民初432号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宏伟建材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经营者:**,女,生于1967年12月,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1年9月,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宏伟建材租赁服务中心诉被告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宏伟建材租赁服务中心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宏伟建材租赁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宏伟建材租赁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