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锦绣巴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02执25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中市锦绣巴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市巴州区光辉乡石庙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巴中市锦绣巴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巴中市锦绣巴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巴中市锦绣巴山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巴中市锦绣巴山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将位于巴州区光辉镇哨台村小微企业园区的厂房和办公用房一层(现已修了四个月,以现状为准)化湖区11栋、12栋、13栋,抵押给申请人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巴中市锦绣巴山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0000元。三、所有欠款在支付完毕后,厂房和办公用房抵押才解除。四、在抵押期间,***有权无偿使用抵押物,被执行人在支付完毕款项后,***无条件自愿办理抵押物内所有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32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