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2999号
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新锦社区**万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0761248860。
被告: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574900N。
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远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