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

5770淮安市凌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5770号
原告: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台州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云保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公寓**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满。
原告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5元,减半收取3052.5元,由原告淮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明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晶晶
书 记 员 尹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