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414号
原告:江苏铃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MFXXBOB,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大兴社区发展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钱先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道,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64938122J,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
原告江苏铃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铃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铃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铃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江苏铃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慈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