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505号
原告:**市久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NA1WKEWE3N,住所地泗阳县临河镇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路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64938122J,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
原告**市久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市久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久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久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市久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胥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