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848号之一
申请人:**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314031934N,住所地**市宿城区洋北镇槐树居委会帅印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世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64938122J,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
申请人**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文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查控保全,保全金额为244620元。申请人**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文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4620元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462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金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