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民初262号
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314031934N,住所地**市宿城区洋北镇槐树居委会槐荫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世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64938122J,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
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9元,由原告**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金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