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683号
申请人:**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314031934N,住所地**市宿城区洋北镇槐树居委会槐荫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世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64938122J,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
申请人**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文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保全,保全金额为154931元。申请人**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493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金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