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金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831民初3674号 原告:***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金南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南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金南分公司、某2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1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金南分公司、某2公司给付工程款51895.66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11月25日起,按照LPR标准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虹吸雨水项目合同》,被告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固定价为169865.09元,施工过程中增项造价为37120元。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尚欠51895.66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某金南分公司、某2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31日,某金南分公司(甲方)与某1公司(乙方)签订《虹吸雨水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指定要求生产专用虹吸管材、管件;在乙方工厂内提货;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完成;甲方收到乙方产品后当天现场验收,清点货物数量,如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验收有异议,应在3天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然视为确认货物无误;安装完成,乙方组织甲方单项验收,验收合格七日内付款至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一年,质保到期其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合同总价为169865元。 2020年7月,某1公司现场负责人**与被告方付某就案涉工程款问题用微信中进行沟通,双方在微信中确认合同内款项为164774.70元,2号库增加部分款项为37120.96元。 2020年8月18日,某1公司共向某金南分公司开具金额为20189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9月30日,某金南分公司向某1公司支付款项50000元;2021年2月9日,某金南分公司向某1公司支付款项100000元。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某1公司与某金南分公司在《虹吸雨水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款项为169865元,项目完成后双方工作人员在微信中确认合同内款项为164774.7元,增项项目款项为37120.96元,即总款项为201895.66元。根据《虹吸雨水项目合同》的约定的工期,结合双方在微信中就款项进行沟通的时间,案涉工程质保期应当已经届满,故某1公司要求某金南分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1895.66元(164774.7元+37120.96元-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1公司主张利息的支付时间与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某金南分公司作为某2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某金南分公司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某2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某金南分公司、某2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款项51895.66元及利息(以51895.66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金南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金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缴费账号:62×××54;***建设有限公司金南分公司上诉缴费账号:62×××29;江***建设有限公司诉缴费账号:62×××2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