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2058号之一
原告:九寨沟县朝阳钢管机件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九寨沟县双河乡朝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3225MA69LFUQ55。
经营者:唐贵元,男,生于1968年08月2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栋)/单元13楼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309386730Y。
法定代表人:马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军,男,生于1985年04月04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男,生于1974年10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九寨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安,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寨沟县朝阳钢管机件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图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0日立案。原告九寨沟县朝阳钢管机件租赁站于2021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寨沟县朝阳钢管机件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寨沟县朝阳钢管机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15元,由原告九寨沟县朝阳钢管机件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会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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