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扎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24民初16号 原告:扎某,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人。 被告:四川川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0714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扎某与被告**、四川川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齐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