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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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24民初16号
原告:扎某,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人。
被告:四川川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0714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扎某与被告**、四川川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齐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措平